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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叉车:叉车新政带来的思考之三
    时间:2018-01-12 点击:

现在新的叉车《规程》已经施行了一个半月了,必须赶紧完成,让我们这些叉车从业者们尽快完整地了解这个叉车新政的内容,理解新政的精神和内涵,便于执行。当然,因为时间匆忙和自己的理解能力有限,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准确或者不正确的解读,欢迎所有相关专家学者批评指正,不胜感激。


  此次解读的叉车新《规程》第三部分是关于叉车使用单位的相关规定。
  3 使用安全管理
  3.1.1 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营业执照;
  (5)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6)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
  (7)流动作业的场车使用期间,在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进行定期检验;
  (8)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
  (11)叉车使用中,如果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该设备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解读1:从6月1日开始,使用叉车的单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也就是说不允许个人购买、拥有和使用叉车,这个条款从根本上彻底杜绝个人出租叉车的游击队行为,对保证安全、规范叉车租赁市场秩序都有积极意义。
  解读2:在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必须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只有在检验完全合格,并且取得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所颁发的厂内机动车牌照之后,才允许使用。
  解读3:对于叉车租赁公司,所有叉车牌照在公司注册地取得,年审由叉车使用所在地质检部门进行,这个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相互推诿的情况。
  解读4:叉车的座椅安全带必须是每一辆叉车的标准配置,这种配置十分重要,因为大量的叉车事故证明,叉车的座椅安全带就是叉车司机的生命带,一方面是要所有的座椅生产商和叉车主机车严格把关执行,另一方面则是要让所有的叉车司机自觉遵守。
  解读5:在叉车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该设备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质检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3.1.2 作业环境
  (3)场车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解读1:根据这一条款,意味着叉车是允许可以上公路行驶的,只不过要严格遵守公路交通规则。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因此可知叉车既然是非道路车辆,自然是不允许上机动车道路行驶。

  3.2 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
  3.2.1 一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场车的正常使用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记录至少保存 5 年;

  解读1:此次叉车新《规程》除了对叉车生产厂家有相关的要求外,对于叉车的使用单位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是强调了对叉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即要求使用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叉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度全面检查,并且要求所做的保养和检查记录必须存入安全技术档案,而且记录至少保存 5 年。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同时更是为了明确责任。

  4 检 验
  4.2 项目和主要内容
  场车型式试验、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基本项目,见《叉车检验项目表》(附件 B)。
  4.2.1 叉车
  (1)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资料核查(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结构型式检查、整车外观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3)主要参数测量,包括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距、前悬距等;
  (4)车辆自重测定;
  (5)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与操纵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电气和控制系统、工作装置检查;

  (6)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7)作业环境检查;
  (8)性能试验,包括装卸性能、转向性能、运行性能、动力性能、制动性能、稳定性试验、防爆性能试验、电气安全试验(蓄电池叉车);
  (9)噪声试验;
  (10)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试验;厦门叉车
  (11)主要受力结构件强度试验;
  (12)强化试验,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 10t 的内燃叉车不少于 400 小时,蓄电池叉车不少于 200 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 10t 且不大于 25t 的叉车不少于 100 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 25t 的叉车不少于 60 小时。

  4.3 型式试验
  4.3.1 一般要求
  场车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合格的基础上,型式试验机构对场车产品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技术审查、样机检查、样机试验等,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所进行的活动。
  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安全技术规范提出新的技术要求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场车的品种、型号和规格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4.3.2 报告和证书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 4.2、4.3 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型式试验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型式试验结论、样机主要参数、样机主要结构型式及整机照片、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等。
  4.4 定期(含首次)检验
  4.4.1 一般要求
  首次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场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1次)进行的检验。
  4.4.2 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 4.2 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出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解读1:按照叉车新《规程》,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三种情况:
  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
  2.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
  3.安全技术规范提出新的技术要求的。福建西林叉车
     那么,根据对以上文字的理解,此次出台的叉车新《规程》,是否意味着目前所有的叉车都需要重新做型式试验呢?
  解读2:根据《规程》中4.4.1条款的定义,首次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那么首次检验与型式试验是否存在重复?对于进口叉车来说,申请首次检验或者型式试验的单位应该是进口叉车代理商还是叉车使用单位?
  解读3:叉车的定期检验,也就是每年一次的年审,对于叉车租赁公司来说,由于叉车注册地与使用地点不同,是否需要如同机动车一样申请办理异地年审证明?
  解读4:根据新《规程》中4.3.1条款的定义,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场车的品种、型号和规格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在新《规程》注 4-4中进一步解释,机动工业车辆的型号,是指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一般由产品品种名称、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组合而成,并且以字母或者字母与数字组合的形式表示。
  因此,我有必要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的叉车生产厂家,今后凡是需要做型式试验的,叉车的型号一定要特别注意,举例说明:
  根据新《规程》,CPCD30仅仅只是一个独立的型号,并不能覆盖CPCD25及以下型号。在此,我提供一个参考意见,即型号最好是用全字母表示,即CPCDA、CPCDB、CPCDC,然后注明CPCDA为1-5吨车型,CPCDB为6-12吨车型,CPCDC13-46吨车型,只需做3个型式试验,就可以做到所有产品全覆盖了。

  解读5:根据叉车新《规程》4.2.1的要求,我认真地分析了一下条款中所规定的叉车型式试验、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基本项目,特别是强化试验这一条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10t的内燃叉车不少于400小时,这样一来,如果真的严格执行起来,可能做一次型式试验需要一个月的时间了。厦门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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